据海关总署4月9日公告,自当天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通盘入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当天12时1分起,中方对好意思加征84%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对于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入口商品加征关税门径联系实行事项的公告)
艳母播放左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于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入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于养息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入口商品加征关税门径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通盘入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品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入口的(以下称“在途货品”),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现就上述门径联系实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陈诉入口原产于好意思国的通盘货品,在现行纳税样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品”,入口企业可央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入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好意思国洋货品的运载情况,证据装载联系货品的运载器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品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陈诉入口。
央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品”,应在装载该货品的运载器具陈诉进境后陈诉入口;对自海关特等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面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生意内销等生意样式下洋货品,央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陈诉内销入口。
三、对“在途货品”央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入口企业,其相关洋货品应当按如下条目陈诉:
(一)洋货品报关单“启运日历”栏目应填报入境货品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港口的日历,填报的启运日历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期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
其中,对自海关特等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面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生意内销等生意样式下洋货品以过甚他无本色收支境货品,陈诉时应在随附单子栏目上传货品运载情况讲明材料(讲明材料需包含货品自境外启运地运载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刻、运载阶梯等信息),同期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
(二)在入口陈诉方法,入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元欢喜,已核实洋货品相宜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文章的情形,央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元对陈诉内容及提供的讲明材料的实在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职守。”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陈诉入口(对于继承提前陈诉样式入口的货品,该时刻指运载器具陈诉进境时刻),且已交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品,入口企业经自行核实洋货品运载情况,证据联系洋货品相宜“在途货品”的规章,可向海关央求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章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关讲明材料。
五、加工生意项下入口原产于好意思国的货品,现行保税策略不变,具体解决条目如下:
(一)海关特等监管区域保税入口原产于好意思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一起保税料件陈诉;海关特等监管区域外保税入口原产于好意思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含副居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制品(含残次品,不含副居品)内销时按对应的一起保税料件陈诉。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生意手(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TG账册)项下的入口料件属于原产于好意思国的,加工生意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解决。加工生意企业在手(账)册缔造、变更时,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加工生意专用手(账)册项下通盘制品不得保税流转。
加工生意企业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解决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加工生意手(账)册缔造、变更时,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制品,应在其商品项的商品称号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度(地区)的同类货品分开商品项备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等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面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波及原产于好意思国的货品的,不得开展调动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便加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